联系我们CONTACT US
- 广州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番禺区商品条形码是干嘛用的?
国外对二维广州条形码技术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二维条码符号表示技术研究方面,已研制出多种码制,常见的有PDF417,QR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等。这些二维条码的密度都比传统的一维条码有了较大的提高,如PDF417的信息密度是一维条码Code39的20多倍。在二维条码标准化研究方面,国际自动识别制造商协会(AIM)、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已完成了PDF417,QR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等码制的符号标准。新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第1联合委员会的第31分委员会,即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委员会(ISO/IEC/JTC1/SC31),已制定了QRCode的国际标准(ISO/IEC18004:2000《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条码符号技术规范——QR码),起草了PDF417,Code16K,DataMatrix,MaxiCode等二维条码的ISO/IEC标准草案。在二维条码设备开发研制、生产方面,美国、日本等国的设备制造商生产的识读设备、符号生成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各类二维条码应用系统。二维条码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存储、传递和识别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美国、德国、日本、墨西哥、埃及、哥伦比亚、巴西、新加坡、菲律宾、南非、加拿大等国,不仅已将二维条码技术应用于公安、外交、军事等部门对各类证件的管理,而且也将二维条码应用于海关、税务等部门对各类报表和票据的管理,商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商品及货物运输的管理,邮政部门对邮政包裹的管理,工业生产领域对工业生产线的自动化管理。我国对二维条码技术的研究开始于1993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几种常用的二维条码PDF417,QRCode,DataMatrix,Maxi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的技术规范进行了翻译和跟踪研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内对二维条码这一新技术的需求与日俱增。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二维要码技术的研究不断深入。在消化国外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两个二维条码的国家标准:GB/T17172-1997《四一七条码》,GB/T18284-2000《快速响应矩阵码》。为使二维条码技术能够在我国的证照管理领域得到应用,在国外应用软件平台的基础上,中心开发了人像照片和指纹数据压缩软件。二维条码技术已在我国的汽车行业自动化生产线、医疗急救服务卡、涉外专利案件收费、珠宝玉石饰品管理及银行汇票上得到了应用;1999年3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第九届三次全体会议和全国政协第九届三次会议期间,在随行人员证件、记者证、旁听证上成功地应用了二维条码技术,引起了与会代表和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将二维条码应用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上。
油墨的颜色搭配应充分考虑油墨的偏色,油墨的偏色对广州条形码的精度影响也很大。从理论上讲只要按照颜色配比使用油墨就可满足条码印刷要求,但由于印刷油墨存在着色相不纯的缺陷,导致偏色情况发生。
所以,应准确控制油墨的用色,使油墨密度均匀、色相饱和、纯度高,最好在印刷条码前先测定某种油墨在红光下的反射率是否达到要求。金墨的反光度和光泽性会造成镜面反射效应,影响扫描器识读,故不能用于印刷条形码。此外,油墨的浓度和墨层的厚度也应适合条码印刷要求,由于条码印刷是实地印刷,其印刷所能达到的反射密度与油墨的光学特性和墨层厚度有关。
印刷过程中,印刷的反射密度是随油墨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的,当油墨厚度达到一定值后,密度随即达到饱和状态。一般油墨饱和密度要求为:黑色油墨1.8~2.0;青色油墨1.45~1.70;品红油墨1.25~1.50;黄色油墨0.90~1.05;其他专色油墨0.8以上。由于印刷工艺上的差异,印品墨层的厚度也不同,一般胶印为2~4μm;凸印为8μm;柔印为10μm;凹印为12μm;丝印为30μm。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条形码,广州条形码文字都是居中对齐的,但是最近接触的小伙伴中有咨询如何将条码文字两端对齐的,这个在条码软件中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条码软件支持多种对齐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下条码文字两端对齐的操作步骤:
在条码软件中选中条形码,点击软件上方文本栏中的“两端对齐”按钮,即可实现条码文字两端对齐。
以上是比较简单快捷能够实现条码文字两端对齐的方法。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对齐方式中,选择两端对齐,也可以实现上图中的效果。
条码软件的设置比较灵活,不仅可以灵活设置条码文字的对齐方式,还可以设置条码文字文本之间的距离,以及条码文字的位置等。默认情况下,条码文字文本距离是0.5,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设置成4,点击确定,看下效果,
条码文字的位置也是可以修改的,默认情况下,条码文字都是在下方的,在条码软件中,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中也可以把条码文字放在条形码的上方或者隐藏条码文字。
以上就是在条码软件设置两端对齐的操作方法,是不是很简单。条码软件设置比较灵活,支持多种对齐方式,这里就不再一一描述了,具体操作可以参考:标签打印软件对齐方式有哪些。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软件免费试用,自己动手尝试哦。
《商品广州条形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篇:黄埔区商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下一篇:白云区条形码去哪里申请?
最新文章
- 海珠区K3条形码使用规范的重要性[ 2024-07-03 ]
- 白云区超市条码使用规范详解与实践[ 2024-07-03 ]
- 增城区电子条形码的多领域应用与优势[ 2024-07-03 ]
- 天河区一维条码查询技巧与注意事项[ 2024-07-02 ]
- 深入解析番禺区包裹条码的作用与价值[ 2024-07-02 ]
- 广州包裹条码优化物流管理与追溯[ 2024-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