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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仓储条码申请步骤

作者:广州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8 08:20:11

条形码最早出现在40年代,但是得到实际应用和发展还是在70年代左右。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和白条排成的平行线图案。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1948年,伯纳德·塞尔沃还是费城煤气科技学院的一名研究生。一次,他无意中听到当地一家连锁超市的总裁恳请院长发明一种可以在收银台处自动记录商品销售的方法。院长认为这是异想天开。但塞尔沃和他的朋友兼研究生同学约瑟夫·伍德兰德决心尝试一番,并且相信这会让他们发大财。

首先,塞尔沃想到可以通过使用紫外线照射使墨绘图形发光的办法来实现。问题是颜料太贵、不稳定且易涂污。接下来,他试着创造一套用来标识的盲点系统。但在将盲点系统标注进货物时困难重重,且经常损害货物。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塞尔沃决定用莫尔斯电码,这是一套由塞缪尔,莫尔斯发明的由点和线组成的符号系统。不久,塞尔沃想到可以将莫尔斯电码中的点线设置成粗细不一的条纹。这个想法后来成了各种广州条形码的最基本构想。

由于当时的技术限制,条形码一直没有普及开来,到了20世纪60年代,伍德兰德已经成为了IBM的工程师,他并没有放弃自己年少时的想法,而是不断说服IBM投资研究条形码。这时,激光和计算机已经问世;前者可以轻而易举地穿透条形码,后者可以快速且准确地读取、存取和处理条形码上的信息。终于,大约在1969年末,IBM指派乔治·劳雷尔研究如何制作超市扫描仪和标签,伍德兰德也在这一项目之中。劳雷尔开发了一种可以数字化读取代码的扫描仪。他还在条形码中使用条纹图案,而不是此前伍德兰所使用的圆圈图案,因为事实证明后者不适合印刷。经过将近四年的艰难研究,IBM终于推出了一种既易于打印同时也能有效传递信息的长方形条形码。这种条形码最终得到了当时的符号选择委员会的认可,被命名为标准商品码UPC(UniformProductCode)。1974年6月26日,世界上第一个条形码扫描器被安装在俄亥俄州特洛伊的马什超市里。第一件被扫描的商品是10包箭牌的多汁水果味口香糖。这包口香糖如今已被美国历史博物馆收藏。

条形码最开始进入中国,并非用于零售业,而是用于邮政系统。根据知网显示,国内最早一篇关于条形码的论文出现在1979年,发表在《中国邮政》的“国外技术动态”一栏,内容是对于条形码及其识别系统这技术的介绍。

接下来的几年中,条形码在我国的应用区域逐渐扩展至图书馆、医院以及商品零售业。198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物品编码协会。“八五”期间,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也将条码技术作为重点推广应用的10项工作之一。1991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1991年6月开始筹建国家条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91年05月首批五项条码国家标准发布实施;1992年06我国第一家POS系统问世,这才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使用商品条码。

广州条形码扫描引擎是条码扫描设备的核心部件。目前在很多领域都需要用到条码扫描设备。现在用的多且好评较高的条码扫描引擎有哪些呢?

条码识读引擎,作为一款好应用了国际领先的芯片化新大陆智能图像识别技术,开创影像式二维条码识读引擎的新时代。得利捷的二维解码芯片,将先进的图像识别算法与先进的芯片设计与制造技术完美融合,极其简化了二维条码识读产品的设计难度,树立二维影像产品高性能、高可靠、低功耗的优秀标杆。可识读各类主流一维条码及标准二维条码(PDF417、QRCodeM1/M2/Micro和DataMatrix的各种版本)。还支持识读GS1-DataBarTM(RSS)条码,包括Limited、Stacked、Expanded等版本。NLS-EM3396可以轻松读取纸张、塑料卡、LCD等各种印制介质和显示介质上的条码,性能强大。其完全一体化的设计,仅需非常小的安装空间,而且重量极轻,非常便于嵌入到各种产品应用中。

条码识读引擎,应用了国际领先的芯片化智能图像识别技术,开创影像式二维条码识读引擎的新时代。新大陆的二维解码芯片,将先进的图像识别算法与先进的芯片设计与制造技术完美融合,极其简化了二维条码识读产品的设计难度,树立二维影像产品高性能、高可靠、低功耗的优秀标杆。图像采集器与解码板集成于一体,体积小,重量轻,易于集成。适合嵌入各种行业的产品中使用,如PDA产品、POS产品、平板设备、便携设备等。产品特性具体如下:

1.核心技术:采用自主研发的第五代核心解码技术,可快速识读各类品质的条码。

2.高识读性能:集成了高性能解码器,拥有快速的解码和高精度识读能力,轻松识读市场上主流一维条码。

3.接口丰富:提供USB和TTL232接口,满足更多接口需求。

4.高集成度:图像采集器与解码板集成于一体,体积小,重量轻,易于集成。

5.绿色低功耗:采用自主核心技术,大大降低运行功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现在,很多商品如食品、饮料、书籍、彩电、冰箱等,包装上都印上商品条形码(也称为“广州条形码”)。那么,商品条形码有什么用呢?可以说是商品的“户口”或“身份证”。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尺寸和颜色有一定规定的“条”、“空”及对应数字字符“码”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条”与“空”分别由深浅不同,而且满足一定光学对比度要求的两种颜色表示。“条”为深色,“空”为浅色。这种“条”“空”和相对应的字符“码”代表相同的信息,前者供扫描器读识,后者供人直接读识或者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

商店在进货后,将商品条形码数字与该商品的价格、企业名称等信息输入数据库。在购买商品时,只要输入条形码的信息,计算机就可以一下子找到该商品了。条码有两大类:EAN条码和UPC条码,我国目前所用的多为EAN条码。EAN条码的标准版有13位标识数字,而缩短版只有8位标识数字。标准版的13位数字中,前几位是由前缀码和厂商代码组成,前缀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管理和分配。

我国的前缀码为690、691、692,美国和加拿大为00-13,日本为45、49,香港为489,台湾为471等等,这对辨识商品产地是有很大作用的。同时,商品价格的差异是靠不同的代码识别的,不同价格的商品不能用同一代码。因此,在设计编码时,一定要确保商品条码的唯一性。

商品使用条形码的好处不仅是防止假冒,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提高了购买商品后的结算速度和准确度,能够降低商品成本,增加效益。如国家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你发现印刷质量有问题,例如:印刷模糊粗糙、条空锯齿状抖动、条的颜色使用红色等,那么这个商品条码就有可能是冒用的,那这个商品也就有可能有问题了。条码、条码软件。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广州条形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备案的规定。

2.在国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在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3.生产企业获准备案的,由编码分支机构发放《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将《备案通知书》及相关企业信息等材料及时报送编码中心,由编码中心统一公告。

4.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者必须保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与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

4.系统成员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5.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3.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4.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5.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

7.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核发变更证书。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在商品条码有效期内,不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交回《系统成员证书》。

4.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和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3.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

2.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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