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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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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饮料条形码如何进行查询?
条形码识别时是用广州条码扫描器(又叫条码阅读机、条码扫描枪、条码阅读器)扫描,得到一组反射光信号,此信号经光电转换后变为一组与线条、空白相对应的电子讯号,经解码后还原为相应的文数字。
由于不同颜色的物体反射不同波长的可见光,所以白色物体可以反射不同波长的可见光,而黑色物体吸收不同波长的可见光,当条形码扫描仪的光源发出的光通过光圈和凸透镜1照射黑白条形码时,反射光被凸透镜2聚焦并照射在光电转换器上。因此,光电转换器接收对应于白条和黑条的不同强弱的反射光信号,并将其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输出到放大整形电路,放大整形电路将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电信号,然后通过解码接口电路将其转换成数字字符信息。
条形码技术广泛应用于商业、邮政、图书管理、存储、工业过程控制、运输等领域,具有输入速度快、精度高、精度高、成本低、成本低、可靠性高等优点,在当今的自动识别技术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世界上有大约225种或更多一维条形码一维多维条形码,每种一维条形码都有自己的编码规编码规范,规定每个字母(可能是文字或数字或数字)由几行(bar)和几行(空格)组成,字母的排列也是空格。
综上所述,就是条形码识别的原理。在条形码识别过程中,有许多因素可能影响识别,如光线、条形码污染、条形码等级等。建议在条码制作过程中使用专业的条码软件。条码等级有保障,容易识别,支持的条码类型很多。
逆向物流是一种包含了产品退回,物料替代,物品再利用,废弃处理、维修和再制造等流程中的物流活动。逆向物流执行委员会将逆向物流定义为:计划、实施和控制原料、半成品库存、制成品和相关信息,高效且经济地从消费点到起点的流动过程,从而达到回收价值和适当处置的目的。更精确地说,逆向物流是为了回收价值和适当处理的目的,而从其典型的最后目的地移动货物的过程。逆向物流也包括处理因损坏、季节性库存、重新进货、抢救、召回和过量库存而退回的商品。逆向物流还包括再生利用计划、危险材料计划、报废设备的处理和资产恢复。
广州条码与逆向物流,条码识别技术是集光、机、电和计算机等技术为一体的高新技术,具有信息采集速度快,可靠性高;条码识别技术符号制作简单,制作成本低廉等特点。在本方案中,条码可以加强对物品自动识别和管理,集成改进数据采集和全球处理网络,从而带来企业整个流程革命性的改变。该技术大大提高企业在逆向物流过程对产品运输的信息有效收集,从而快速的处理相关的回收产品。在产品的特性分析中,产品的追踪性就是一个影响回收产品的关键因子,而条码识别技术的应用就成为可能,能更好的处理逆向物流过程,改进企业的流程,从而有利于信息的快速传递。一方面企业发展产品的可跟踪性,以简化产品恢复过程;另一方面,在逆向物流具体实践中,运用条码标签,使信息和产品流动能同时为企业提供有关回收产品现状的情况。
系统配置
●条码标签打印机●条码扫描器●无线条码数据采集器●条码标签★可印刷性,适用于多种印刷方式★存放寿命长★高光泽,尺寸稳定,耐撕裂度,易套印。
方案效益逆向物流,从企业层面看,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物流服务水平,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还可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企业可以从逆向物流的发生源头上找到企业在生产、管理、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从而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设计、内部管理和经营水平。从社会层面看,逆向物流能够有效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还能促进绿色物流的发展。
2006年春节,中华恐龙园沿用了五年的靠人工检票的木门将被先进的广州条码式电子门禁系统正式取代。五年来,中华恐龙园一直都是采用的是人工检票的方式。这种传统的检票系统暴露出的了种种不确定因素,已远远不能适应信息化主题乐园的需要,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化主题乐园硬件设施的要求,门禁系统的改造已经势在必行,这是中华恐龙园在不断迈向国际化主题乐园的过程中所要跨出的关键性一步。
电子门禁系统改造完成之后,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成本,杜绝人为的不确定因素,使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趋于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创造效益。电子条码门票的最大优点就是制作简便,并且各环节分工明确,通过计算机程序可以完成繁琐的统计和管理工作,更重要的是计算机高速的工作效率,可以精简若干不必要的工作程序,使服务人员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进行服务质量的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园区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目前,门禁系统的改造已经完成了管线的铺设,其他相关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预计在春节之前将如期顺利完工,正式投入到运行之中,为游客带来真正的便利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广州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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